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3-08-07 17:08来源: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阅读:字体【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公共服务事项

服务指南

 

1、重点项目招投标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制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综合计划科。

三、服务对象

招标项目的所有潜在投标人。

四、服务条件

1、招标文件;2、清单控制价;3、施工图文件。

五、服务流程

1、招标文件挂网公告;2、接受各潜在投标人提出疑问;3、针对各潜在投标人提问进行答复。

六、服务时限

项目投标有效期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综合计划科(0550-2599820)。

 

2、项目概况及工程进度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滁政办秘〔201688号》第四条 推进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办公室和工程建设一科、二科、三科。

三、服务对象

关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利益群体

四、服务条件

建设项目概况及工程进度凡不涉及保密事项的,一律对外公开。

五、服务流程

1、处工程建设一科、二科、三科等相关科室上报即将开工建设的项目概况及进展情况,交由处办公室统一汇总。

2、处办公室汇总后报处负责同志审阅。

3、处负责同志审阅后,由办公室统一进行网上信息公开。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办公室(0550-3047010

 

3、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退还办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履约保证金:《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和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建管〔20221号)第(十九):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

2.质量保证金: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建管〔20221号)第(十九):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                                      

3.《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4.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

二、承办机构

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工程建设一科、二科、三科。

三、服务对象

项目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监理、中介预算编制单位,以下称“缴纳单位”。

四、服务条件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提出,或按照合同约定环节,由缴纳单位提出返还履约保证金申请。

五、申报材料

1、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报告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以及其他需要的资料

六、服务流程

1、项目结算阶段,由缴纳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同时书面报送项目总监申报审核;

2、履约保证金退还按缴纳审批程序执行;

3、履约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按照相应招标文件中 “中标人履约担保或低价风险担保”条款的规定交纳或退还履约保证金;合同的专用条款有特别说明的,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

4、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按照相应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的相关退还保证金条款执行。结合合同相关规定,在质保期满后无工程质量问题,按规定退还质保保修金。

七、办理时限

缴纳单位完成合同相关事项后或合同约定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工程建设一科:0550-2599811

工程建设二科:0550-2599819

工程建设三科:0550-2599804

 

4、协调施工环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综合协调科主要职责: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的征地补偿、房屋征收及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杆管线迁改协调工作;组织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文明城市创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依法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

 二、承办机构

 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综合协调科以及工程建设一科、二科、三科。

 三、服务对象

 施工、监理企业等相关主体。

 四、服务条件

建设项目施工、监理企业等相关主体自身不能协调解决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反映上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提出具体需协调的问题、建议或意见。

 五、服务流程

1、接收:由处办公室统一接收;

2、登记处理:处办公室登记后,交处领导、分管领导签批,提出交办意见;

3、办理:根据受理问题所属项目,及时要求项目分管科室在规定时限内协调解决;

4、协调:对受理的问题,涉及到项目分管科室在规定时限内未能解决的,报告处相关负责同志研究协调,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六、服务时限

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综合协调科:0550-2599821;工程管理一科:0550-2599811;工程管理二科:0550-2599819;工程管理三科:0550-2599804

 

5、道路封闭公告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承办机构

市重点工程处工程建设一科。

三、服务对象

因道路施工须全封闭或半封闭施工影响的相关利益群体。

四、服务条件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等。

五、服务流程

交警部门书面核准批复道路封闭申请后,通过滁州日报社及相关媒体发布道路封闭公告。

六、办理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工程建设一科0550-2599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