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重点处重点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13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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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重〔202330

    关于印发《市重点处重点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处属各单位:

    《市重点处重点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处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202347

    市重点处重点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围绕《市重点处2023改进作风提升年、项目质量突破年行动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工程是指市重点处承建和代建的所有项目。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各项目参建单位应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高标准、高要求推进项目建设。

    (一)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严禁盲目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工程常见质量问题防治实施工作。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强化施工质量安全全过程控制,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四条 处工程监管科应常态化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任务清单、隐患和问题清单、整改工作清单、复查验收清单等四个清单,对质量安全管理实行清单化、闭环式管理,改变重检查、轻整改的现状。

    第五条 实行抓工程质量安全述职报告制度。各工程管理科室(中心)负责人和各项目业主代表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各工程管理科室(中心)负责人和部分业主代表要在每月工程调度会上报告抓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条 开展工程创优活动。全面落实计划创优、过程创优管理原则,提升项目质量管理水平。创优项目须做到有目标、有计划、有举措、有执行、有检查、有结果。

    第七条 各工程管理科室(中心)每半年应至少组织不少于1次的施工现场集中观摩交流活动,促进各项目之间比、学、赶、帮、超。将每年的9月份确定为市重点处质量月,集中开展全处的工程观摩交流、优质工程展示、典型经验和质量管控制度宣传、交流研讨等一系列活动,营造人人关心质量、重视质量的良好氛围。

    第八条 加强业务知识培训。采用走出去、引进来的方式,结合市政、房建、园林景观工程特点和勘察设计、招投标、竣工验收等专业性质,全面补缺补差,适时开展外出考察学习,工程监管科、计划科、技术科及各工程管理科室(中心)每年应牵头组织开展“专家讲堂”培训不少于1次,全面提升全处干部职工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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