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约谈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09 16:24
    【字体:打印

    滁重202117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约谈管理规定》的通知

     

    处属各单位、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管理约谈行为,加强各参建单位履约意识,保障项目建设,现印发《工程建设约谈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202139


    工程建设约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管理约谈行为,加强各参建单位履约意识,保障项目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约谈分为中标人约谈和履约约谈。

    第三条 中标人约谈是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项目开工前,处相关科室对中标人进行的约谈。履约约谈是指项目管理过程中,处相关科室对中标人进行的约谈。中标人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及重要设备(材料)供货商等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约谈单位”)。

    第四条 中标人约谈由综合计划科牵头,项目分管领导、工程建设科、监管科、协调科、财务科、党办等相关科室参加,特殊项目邀请纪检组参加履约约谈由处职能科室牵头,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对承包人(受托人)进行的提醒、警告等形式的约谈。

    第五条 被约谈单位需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参加约谈,企业负责人还需携带公司授权委托书和职务证明文件。

    第六条 履约约谈的情形:

    (一)人员到岗、履责不符合要求的;

    (二)不配合办理项目建设手续的;

    (三)出现质量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四)施工现场不服从调度或工程进度滞后,严重影响工期的;

    (五)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因工资、材料款原因等造成一定影响的或出现群访事件处理不及时的;

    (七)工程竣工半年()以上经多次催促未完成竣工结算的;

    (八)未按合同期限按时移交的;

    (九)不按规定提供工程资料造成不能归档的或归档不及时的;

    (十)其他情形。

    第七条 罚则

    (一)未经批准不按规定参加中标约谈的,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提请建设、招标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未经批准不按规定参加履约约谈的或约谈后未按要求整改的或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情节严重的,提请建设、招标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处属各中心参照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