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约谈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22 15:16
    【字体:打印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管理约谈行为,加强各参建单位履约意识,保障项目建设,制定本规定。

    二、约谈种类

    分为中标人约谈和履约约谈。

    三、履约约谈的情形

    (一)人员到岗、履责不符合要求的;

    (二)不配合办理项目建设手续的;

    (三)出现质量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四)施工现场不服从调度或工程进度滞后,严重影响工期的;

    (五)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因工资、材料款原因等造成一定影响的或出现群访事件处理不及时的;

    (七)工程竣工半年()以上经多次催促未完成竣工结算的;

    (八)未按合同期限按时移交的;

    (九)不按规定提供工程资料造成不能归档的或归档不及时的;

    (十)其他情形。

    四、处罚规定

    1.用款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请款资料上报工程管理相关科室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处财务科,逾期上报的原则上不予请款。

    2.用款单位应提供完整的请款资料,主要包括请款单封面、支付申请(需加盖公司公章)、支付证书(需监理公司加盖单位公章及项目总监资格章)、四方签证的中期计量计价表(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跟审单位加盖单位公章及相关资格用章)、审计报告、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履约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商务标、招投标文件等。

    五、工作保障措施

    中标人约谈由综合计划科牵头,项目分管领导、工程建设科、监管科、协调科、财务科、党办等相关科室参加,特殊项目邀请纪检组参加履约约谈由处职能科室牵头,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对承包人(受托人)进行的提醒、警告等形式的约谈。

    咨询渠道:电话、网站留言等方式

    咨询部门:市重点处

    咨询电话:0550-3047010

    联系人:张帅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